文档介绍:阴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
两个资本金管理失败案例的启示
蒋骏玫
渊安徽省能
源集团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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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资本金的管理包括股东和经营者两方的管理,股东资本金管理和企业管理者资本金管理是紧密相连的。笔
者通过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两个案例,揭示资本金的管理不仅要满足企业发展规模的需要,符合政策法规、市场资信等要
求,也和企业的财税筹划和效益实现息息相关。
【关键词】资本金利息资本金理财收益资本化
一、股东出资到位不一致的计息问题
A 公司为一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由四家国有企业共同筹
建,其中三家股东按章程规定于 2004 年 2 月份如期注入资本
金,第四家股东(占 25%的股份)的认缴资本金于 2005 年 6 月
才到位。股东出资到位时间相差一年多,为保证公平,经各出
资方多次协商,2006 年 6 月 A 公司股东会决定对股东各方出
资进行清算,原则是以第四家股东出资时间为基准,先期到位
的出资视同 A 公司的借款,按出资提前的时间以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息。资本金到位时间从 2004 年 2 月修订为 2005 年
6 月。为此,A 公司共支付前三家股东利息 900 万元,并在建
设成本中列支。2010 年政府审计机关对此的相关结论如下:A
公司对三家股东支付 900 万元资本金利息,违反了《国务院关
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
号)的规定,加大了项目建设成本,应予整改。
对上述股东先到位资金视同借款的行为,我们从《公司法》
规定、资本金制度、金融法规、财税管理的角度逐一进行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资本金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
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
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就 A 公司这种情况,第四家股
东应向前三家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国发[1996]35 号文件,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
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
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
务。”显然 A 公司是考虑到这个规定,并通过修改章程出资时
间、把先期到位资金约定为借款的方式来规避处罚,但审计机
关不予以认可。笔者认为,修改章程中的出资时间、约定前期
资金为股东借款,A 公司资本金管理同国发[1996]35 号规定
就不存在明显的违背了。
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
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
第四条第(二)项“企业法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
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
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
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
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 号) 企业借
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利息应当收缴”的规
定,企业之间的借贷违反了现行金融法规。一方因此收取的
利息应予收缴,而另一方则将被处以相当于前述利息数额的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