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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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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雾里看花 2019/5/27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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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管理,维护货运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货运服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货运市场工作,负责道路货运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运市场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税务、规划、物价、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道路货运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货运市场坚持统一管理、统筹规划、保护竞争、搞好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货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经济技术条件,向所在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接受资质审验,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条件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简称《经营许可证》)。需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人持《经营许可证》,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简称《道路运输证》)。   第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需要歇业或者停业的,必须提前15天向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手续。   需要合并、分立、迁移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手续。   第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遵守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价格的有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各类价格和收费要执行统一标准,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允许市场定价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中准价格或市场指导价,部分可实行同行议价。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时,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紧急运输调度命令。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货运服务的主要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和特殊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交通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向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工具、从业人员以及经营情况等资料。   交通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运输稽查专用车辆应当装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