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4363章西区海底隧道条例一
摘要:本条例旨在批出专营权以建造及经营西九龙填海区与西营盘之间的海底隧道,并就维修隧道区内的工程、专营权持有人就汽车使用隧道收取隧道费的事宜,规管使用隧道的车辆交通的事宜,以及就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93年制定)
[1993年7月31日]1993年第306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3年第72号)
第436章第1条简称
第Ⅰ部
导言
(1)本条例可引称为《西区海底隧道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3年制定)
第436章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程项目协议”(project agreement) 指局长以宪报公告为本定义指定的工程项目协议,以及修订、增补或更替该协议的任何其后的协议;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公司”(Company)─
(a)指香港西区隧道有限公司;或
(b)如专营权─
(i)根据第6或7条转让予香港西区隧道有限公司以外的人;或
(ii)根据第59条归予香港西区隧道有限公司以外的人,
指该名获转让专营权或专营权归予他以代替香港西区隧道有限公司的人;“公用设施”(utility) 指任何供电电缆、电话或其他通讯电缆、任何电讯仪器、任何用作供应水、气体或油类的喉管或用作排水或排污的喉管,以及该等电缆或喉管所需的任何管道及该等电缆、仪器、喉管或管道的任何附属仪器或工程;
“引道”(approach road) 指在隧道区内供汽车进出隧道的任何道路;
“西区海底隧道”(Western Harbour Crossing) 指已竣工的隧道、引道及在隧道区内的有关连的工程。
“局长”(Secretary),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指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增补)
“汽车”(motor vehicle) 指任何机械推动的车辆;
“法院”、“法庭”(court) 包括裁判官; (由1999年第29号第2条增补)
“委员会”(Committee) 指根据第38条设立的西区海底隧道稳定隧道费基金管理委员会;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s) 指依据工程项目协议由公司进行或代公司进行的工程,或该协议规定须由公司进行的工程,以及附带或连带于该等工程或为进行该等工程而需要进行的其他工程,但不包括工程的设计;
“保证人”(Guarantors) 指─
(a)pany Limited;
(b)The Cross-Harbour pany Limited; (由1997年第80号第102条修订)
(c)招商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d)(由1995年第68号第2条修订)
(e)嘉里集团有限公司; (由1997年第80号第102条修订)
(f)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亦包括根据保证协议承担保证人义务的任何其他人;
“保证协议”(guarantee agreement) 指局长以宪报公告为本定义指定的保证协议,以及修订、增补或更替该协议的任何其后的协议;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基金”(Fund) 指根据第37条设立的西区海底隧道稳定隧道费基金;
“专营期”(fr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