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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合同 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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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合同 0.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9/5/30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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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篇一:民间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三、借款利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借款人):乙方(出借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借据今借到人民币元(本金),借款期限自起到日止。借款人: 证明人: 年月日收据篇二: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①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②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③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④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是,经审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范围的法律规定,故该出借行为属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认定无效。(二)企业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本文来自::民间借贷借款合同)项的行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款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属企业间非法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三)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16条的规定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公司支付报酬等形式以及向上述主体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实属《公司法》第116条所禁止的借款行为;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因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缺乏具体规定,在具体界定企业向公民的正常借款与企业向社会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时,存在着法律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