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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lcx08股东与股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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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lcx08股东与股权.ppt

上传人:416612240 2019/5/30 文件大小:3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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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八章股东与股权第一节股东一、股东的含义与构成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就出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司股东的构成:1、原始股东;2、继受股东;3、增资新股东。(也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也不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我国有关组织法规定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等不得作为公司的股东。(防止权力滥用)此外,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党政机关、军队等经商办企业,因此党政机关、军队就不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所以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当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一)股东资格的取得(略P297)(二)股东资格的确认1、主张股东资格的证据(1)源泉证据包括: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合同、遗嘱、赠与合同、合并协议等。(2)效力证据即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第33条第1、2款、第74条;第97条、第98条、第140条)。在册股东可以据此主张股权。(3)对抗证据(第33条第3款)即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章程、股东表等文件。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外观主义法理,保护善意第三人思考◇虽有出资或出资证明,但没有章程或股东名册之记载,能否认定为股东?◇工商登记、章程均记载为股东,且实际享有股权,但未出资没有出资证明,能否认定为股东?2、各种证据冲突时的解决思路以上各种证据相互冲突时,应在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前提下,尊重源泉或效力证据的效力。但源泉和效力证据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有不同意见。《解释三》明确以源泉证据为先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结:事实胜于形式,尊重源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