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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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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5/30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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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总局系统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科技进步投入,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第四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坚持“足额提取,集中管理、确保需要、合理使用”的原则。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六条总局及各局院等事业单位安全费用根据每年事业费拨款情况,按一定额度提取部分费用;第七条各控股公司、局院所属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执行以下标准:(一)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二)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提取比例为2%;2、岩土工程、电力工程、%;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三)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根据开采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1、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2、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每吨1元,井下矿山每吨2元;3、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取;(四)地理信息行业按项目总收入的1%提取;(五)制造业、%提取。第八条本办法公布前各单位已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企业,其提取比例高于本办法的执行原规定;提取比例低于本办法的执行本办法规定。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安全费用应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品支出;(三)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与安全评价支出;(五)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六)安全科技进步项目和科技研究与试验用设备、工具、仪器等支出;(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安全活动、安全评比、奖励、安全文化等方面的费用。第十条企业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等装置的购置、维修、改造、更新费用不得列入安全费用。第十一条企业为从事高空、易燃、有毒、放射性、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及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第十二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优先将安全费用用于安全隐患整改和标准化建设方面,要突出治理重点,对危害程度严重的问题,要优先解决。对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工作计划,限期完成。第十三条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总局及地方政府主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各局院、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