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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判决书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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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判决书评析.doc

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19/5/30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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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判决书评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诉讼法》民事判决书评析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班级:[2014级]学生姓名:[张靳]学号:[20140023114]关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1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评析诉辩请求在本案当中,原告王利权一方的诉求为要求判令吉燕义、吉忠义、韬晦致远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由此可以看出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被告方的辩称是:被告吉忠义辩称其只是将承租的韬晦致远公司的房屋转租给吉燕义,其转租行为与王龙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吉燕义辩称,王龙触电并非一触即死,电热水器存在漏电缺陷并不必然导致王龙的死亡,导致其死亡的最根本、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韬晦致远公司安装的房屋总闸开关的L线、N线错位,不能够发挥正常的漏电保护作用。并且对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一一进行了反驳。被告韬晦致远公司辩称,鉴定意见书表明事发房屋的线路布局没有问题,也指出了房屋总闸开关未见异常,表明两线安装线路正常;根据鉴定意见书的表述必须同时符合三点原因,但王龙死因可能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证据材料本案当中法庭认定的材料为:1、王龙与吉燕义的《房屋租赁合同》。2、司法鉴定中心经尸体检验出具鉴定书。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韬晦致远公司与吉忠义签订《北京市房屋使用合同》(大房庞字第2-418号)。吉燕义购买的阿里斯顿热水器(型号DSZF-40)。北京宏跃华峰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及营业执照。高碑店市辛立庄镇久宁村村民委员会和高碑店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方的有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9、鉴定费发票。案件事实与争议的焦点从判决书中我们可以发现并归纳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焦点一原告与被告吉忠义之间,根据本案可知,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但是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却是运用了租赁合同违约的相关条款确定了被告对原告的责任,所以这样的推理显然欠妥。焦点二在原告与吉燕义之间,被告吉燕仪辩称原告吴美超在王龙发生事故后进行抢救,王龙非当即死亡,这一被告辩称法院并未进行说明,以明确这一事实。并且对于原告方提出的按何种标准进行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劳动能力的鉴定等问题未进行相关说理论证,这样就无法使被告方信服。焦点三在原告与韬晦致远公司之间,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鉴定意见与现场勘验,尤其是对于鉴定意见的关于必须三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时才能引发此次漏电致死事故,但是法院并没有针对现场勘验与事故发生时是否一致进行质证,因为根据判决书所知的吉燕义的辩称可知当王龙死亡后,当地部门曾责令韬晦致远公司进行供电线路的更改,但是法院既没有对吉燕义的这段辩称提出异议以及进行质证,也没有对事故发生后线路是否进行过更改这一对于韬晦致远公司至关重要的事实进行论证,所以在论证不足的情况下就下定判决结论,有违民事审判的严谨性要求,是值得怀疑的。焦点四根据案件情况我们可以得知,此次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但是法院的判决论证过程与判决结论却显得十分混乱与缺乏逻辑,尤其是在这个判决中对于被告吉忠义而言,法院全然不顾原告方提起的侵权之诉,仅仅依租赁合同的违约对被告吉忠义施加民事责任,这明显是错误的,因为在这起案件当中本来就是依据原告选择的侵权之诉开始的,但是在判定其他被告侵权责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