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当网络介入司法拍卖司法拍卖是一个很常见的专业法律词语,但是由于淘宝的介入,使得司法网拍成为一个热词。从2012年6月浙江省高级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司法拍卖平台”,并成功进行首拍,至今年6月,刚好是两周年。但争议一直未曾停止。两年间,有拍卖豪车引发的热烈围观,也有部分法院首次上网便遭流拍的尴尬。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平台”并不是网络介入司法拍卖的首例,2010年12月,重庆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启用司法拍卖互联网竞价系统;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2年2月8日开通“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并已进行了诉讼资产的网上公示和竞拍。严格来讲,司法网拍并不是所有涉及网络的司法拍卖,而是由法院和纯粹的第三方独立技术平台合作以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的拍卖形式。这种司法网拍的典型就是“淘宝模式”。司法网拍从诞生起始就备受争议,尽管有更多的法院开始进驻淘宝网的“司法拍卖平台”,但是有关司法网拍的争议一直在持续。***这两年的淘宝司法网拍实践,我们能够发现,科技可以改变司法,但是却是通过一种复杂的方式来进行,其中的主体合法性、新生事物的比较优势和不同利益的权衡都在影响着司法网拍的未来发展。司法网拍中的法院地位从2012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和鄞州区法院首次成功进行网络拍卖以来,对司法网拍合法性的争议就持续不断。争议的焦点并不是网络因素进入司法拍卖是否具有合法性,而是法院是否可以绕过拍卖公司直接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来直接主持司法拍卖?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法律规定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这个变化的过程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分水岭,法院单独作为司法拍卖主体的合法地位逐步明确化。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226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从第223条规定来看,人民法院拥有进行拍卖的主体资格,而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似乎是在说法院要通过其他单位来进行拍卖。但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第226条中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法院在进行司法拍卖的时候,并非必须通过拍卖企业,也可以自己主持司法拍卖。对法院主体资格的怀疑在于最高人民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为了杜绝法院在进行拍卖活动中的权力寻租,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首次明确提出了“委托拍卖原则”。该规定第46条要求“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续的有关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和规定时,都坚持了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司法拍卖的原则和规定。变化已然在悄然发生,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该规定对司法拍卖规则进行了细化。该《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规定表明,人民法院依然坚持委托拍卖,但是也给改革留出了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委托拍卖的原则,只是在特定条件下的权力自我限制,但不是排除了法院进行拍卖的资格。委托拍卖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将拍卖公司作为一种“防火墙”,将法院与执行财产的变价过程隔离开来,从而缩小司法权力的干预程度,将法院设定为一个监督角色,来杜绝贪腐行为的发生。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委托拍卖制度将拍卖公司引入的做法,不但没有起到遏制司法***、最大化被执行财产价值的作用,反而引发了诸多新问题。2012年2月,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法院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而其中约70%又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在这种情况,继续改革司法拍卖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拍卖并不是唯一的司法拍卖形式,在技术条件能够保障司法拍卖公平进行的时候,将司法拍卖权重新归还给法院,并促进多种形式的司法拍卖模式出现成为一个清晰的趋势。这个思路得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肯定,并明确化法院作为司法拍卖主体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新的规定删去了“按照相关规定交由相关单位进行拍卖”的规定,直接明确化了法院进行司法拍卖的主体资格。既然如此,那么人民法院在淘宝网上直接注册进行网络拍卖也就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