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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规划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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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规划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9/5/30 文件大小:2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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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设规划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台建规〔2010〕6号关于印发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的通知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我局对《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台建规〔2008〕29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一月七日(此件公开发布)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法定规划执行。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1)的规定。附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一)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二)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第九条各类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下同)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1换算。表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3、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二),且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28米。(三)低层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与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3米;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5米。立地式农民建房另行规定。(四)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的,其日照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时,日照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2、当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或点式高层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3、当遮挡建筑为条式高层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的非居住用房的高度。第十条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见附表2)的标准控制。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的非居住用房高度。第十一条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米。(二)低层与多层建筑之间、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三)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3米。第十二条低层、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和中、小学的教室的建筑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当建筑朝向偏东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1换算。(二)。(三)最小间距、侧向间距按照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第十三条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侧向间距,均应当满足消防及其它规范的要求。第十四条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文教、卫生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分析要求。日照分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章建筑退让第十五条建筑物退让基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地下管线的距离,除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