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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件网络盗窃案审视“网络盗窃数额”的认定与立法修订
胡中奇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化时代已经来临,在科技创新、生产发展、效益提高同时,产生许多不安定的因素,如计算机病毒的故意传播,破坏他人计算机软件的设置与功能,盗取网络账号、网上销赃等问题已频繁出现,引起网络专家的重视,各地政法机关的办案部门也积累了不少办理网络案件的经验。下面是笔者特录的两个全国比较典型的网络盗窃犯罪案件,对这两个案件的“犯罪数额”的认定、审判作了认真的分析与思考,并提出了网络盗窃犯罪的立法上修订与完善的建言,以供同仁参考。
一、两个网络案件的基本案情
(一)“全国最大网上盗窃通讯资费案”
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31岁的软件工程师程稚瀚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万元。
程稚瀚是山东人,1997年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软件研发,后加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责Q、哈尔滨等地多家移动公司的设备安装。被捕前,他是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资深的软件研发工程师,主要工作是负责解决公司网络的安全问题。
法院查明,2005年3月至8月间,程稚瀚多次通过互联网,经由Q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系统,非法侵入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充值中心,采取将未充值数据库中已充值的充值卡数据修改后重新写入未充值数据库的手段,对已使用的充值卡进行非法充值后予以销售,。目前这些款项已被追缴。
法院认为,程稚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入北京移动公司充值中心,将已使用的充值卡进行非法充值后予以销售,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其非法所得已全部被追缴,未给北京移动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注1)。
(二)“我国首例涉及偷盗虚拟财产被重判的案件”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胥某、陈某有期徒刑13年、10年。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老板胥某,员工陈某俩人利用VIOP网关设备,通过虚设本机号码来盗打电信的充值平台进行Q币充值。他们招了一批员工,让这些人通过虚设号码盗打电信充值电话,将Q币充入特定的QQ号,每个号码充60个Q币。获得Q币后,他们便在网上以3折的价格出售给下家,下家获得充值的QQ号后,就在“淘宝商店”上卖给网民。经合议庭在庭审后认定盗窃数额有两笔:一是盗丽水电信155880元,二是盗打上海电信718600元。168充值平台以1元资费充值一个Q币,该案盗窃数额的认定应以产生资费数额为标准,(俩犯罪嫌疑人获实际赃款26万元)(注2)。
二、盗窃犯罪数额的分析与认定
1、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认为盗窃对象是电信资费还是q币是此案难以定性的关键,但我们认为其盗打电话充值的行为就是盗窃行为,犯罪数额应从盗打电话充值的数额来定。此案辩护人:q币是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关于盗窃罪定性的公私财物范畴,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他提出问题的关健是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公私财物范畴”。此案的审判长:被告将实际产生的话费转嫁到被盗打地区的固定电话上,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他指出了本案的关健涉及的重点问题是财产。综上所述,有一个观点不同意本案的盗窃犯罪数额一说;有二个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