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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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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9/5/31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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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根据《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考试中心和外经贸部培训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三条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原则每年组织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9月中旬。首次考试定于2002年11月2日和3日。第四条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第五条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设外经贸综合业务、外经贸外语(包括英语、俄语、日语、法语4个语种)2个科目,外经贸外语考试分笔试和口语2个部分。第六条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国际商务专业知识和业务外语3个科目。其中业务外语科目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中的B级考试。第七条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不含从业资格考试中的口试部分)。除外销员从业资格"外经贸外语"考试科目中的口语部分外,其它考试科目均采取闭卷笔答方式。口语部分的考试,每个考生为10分钟,考试时间为次日上午。第八条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必须提供在有效期限内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B级合格证。第九条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经考试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的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员参加考试,按属地化原则管理。第十条已取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限内),并符合暂行规定中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外经贸外语"科目,只参加"外经贸综合业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参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的2000年或2001年的考试,已取得外销员资格考试单科合格成绩,并符合暂行规定中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只参加未考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一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第十二条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考试用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第十四条培训必须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第十五条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六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作好试卷的命制、印制、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