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公安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公安机关内务管理,要坚持政治建警、依法从严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特点和“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以基层所队和窗口单位为重点,强化管理和监督,建立起规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第三条公安机关内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强化公安民警素质养成,培养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确保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着装规定 第四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第五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警服:(一)各分局的民警;(二)市局直属单位直接从事110接警、督察、信访、治安、巡逻、监所管理、交通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三)其他直接从事社会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应当着警服的民警。第六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在处置重大紧急事件、参加重大活动或者按照市局规定需要着警服时,应当着警服。第七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警服:(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警服的。(二)身躯有明显伤残的民警或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四)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警服。(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警服的情形。第八条民警着警服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便服不得混穿。(二)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三)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下,必须戴警帽。(四)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可根据季节、气温的变化,参照下列时间表决定警服换装的时间。3月1日——3月15日换春秋装5月1日——5月15日换夏装10月1日——10月15日换春秋装12月1日——12月15日换冬装 第三章日常制度 第九条会议(一)各科室所队每月底要召开一次工作讲评会,由领导对本单位当月工作进行讲评,总结成绩,分析问题,并对下月工作进行安排。(二)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每周要召开一次分局(处)长办公会议,视情吸纳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研究部署有关重要工作。(三)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民警大会,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第十条请示报告(一)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二)严格执行大事报告制度,队伍中凡发生大事报告范围内的事件,必须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或者隐瞒不报。(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四)上级单位明确规定应当请示或需要得到上级明确指示才能办理的事项,下级单位必须向上级请示。(五)请示报告可视情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进行,非特殊情况原则上应逐级请示报告。(六)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第十一条请假销假(一)民警不能按时到岗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请假,及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无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