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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5/31 文件大小:1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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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线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运〔1995〕107号目录第一章总则…………………………………………1专用线修建………………………………………2运输管理…………………………………………3基本制度…………………………………………4作业管理…………………………………………5专用线共用(不含专用铁路)…………………7安全管理…………………………………………8附则…………………………………………10附件:一、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11二、专用线运用情况表……………………………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经验总结等。第四条铁路局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铁运电(2005)76号。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吨。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吨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年运量50万吨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专用线应集中设置,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第十条专用线的铁路运输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的专用线,其作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的需要。第十一条专用线应尽可能按货物品类专业化设置,并减少专用线条数。对于实际运量逐渐减少,年运量不足5万吨的专用线,应积极进行调整。第十二条修建专用线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铁路的运输、货运部门要参与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即企业办理运输的人员),均应经过铁路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第十四条专用线办理的货物运输品类,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的规定。需要变更时,要经铁路局批准,由铁道部公布。在专用线内组织直达、中转整零车运输,经铁路局同意。铁运电(2005)76号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的运输时,须经铁道部批准。办理自备集装箱的运输时,按《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专用线内应有足够的装卸车能力,设有专人值班,做到随到随卸,随到随装。专用线货位要专用化,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第十六条专用线产权单位使用专用线进行铁路运输要与车站签订运输协议。专用线产权单位不得发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货物。企业租用路产专用线须经铁路局批准,由企业、车站及专用线产权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报铁路局备案。铁运电(2005)76号企业专用线产权变更后的铁路运输,须重新签订协议。路产专用线产权变更,要逐级上报,由铁路局批准。第十七条车站与其接轨的专用线产权单位,于每年12月底以前,签订下年度专用线运输协议。专用线运输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设备状况,交接地点和方法,一次(批)作业车数,装卸作业时间,预确报制度,货车清扫、洗刷、消毒工作,运输生产安全措施及费用清算等(格式见附件一)。车站在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局同意,铁运电(2005)76号站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铁路局备案。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签订运输协议,方可开通使用。铁路与企业间的运输协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路企一方要求变更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