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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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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6/1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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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劁骟、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第二章诊疗许可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远离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动物交易场所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 (五)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六)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第六条从事犬、猫等宠物诊疗的动物诊疗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隔离室等设施; (三)具有2名以上执业兽医。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设施设备清单; (六)管理制度文本; (七)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第八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派人对动物诊疗场所进行实地考查。经审核和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第十条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