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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课件(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ppt

上传人:sdhdjhty 2015/11/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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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课件(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总述
一、概念
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目前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保护的经济秩序包括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对外贸易秩序,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金融监督、管理秩序,税收征管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秩序及市场秩序等八类。)
(二)犯罪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极个别为过失
三、犯罪类型
(一)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   走私罪
(三)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   金融诈骗罪
(六)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   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包括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构成未遂)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
4、犯罪主观方面
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销售。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所规定的其他具体罪名的区别
1、针对的具体对象不同。
2、认定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3、如果行为人针对后者特定对象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所要求的构成条件,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符合未遂条件的)的,可以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规竟合关系,法律明确规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概念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制度和广大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
2、犯罪客观方面
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并不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不构成本罪的,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按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