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本章重点问题】
1.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中重点罪名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重点罪名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
刑法学(2)
第3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概述
一、法条范畴:刑法分则第3章第140-231条,92个条文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危害性大的构成犯罪
*
刑法学(2)
3、主体(1)自然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2)单位。
4、主观方面:大部分是故意,一部分犯罪还具有牟利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或其他目的;个别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Exa: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类型
1、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5、金融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
刑法学(2)
7、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
*
刑法学(2)
第二节 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
、销售的是伪劣产品;“伪劣产品”、“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条)不包括建筑工程、军工产品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约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扎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
刑法学(2)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上述行为难以认定的,应当委托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不满五万元的、货值金额的计算、多次未经处理的金额累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约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
:一般主体,是从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得生产者和销售者,凡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称为本罪主体。
:故意
*
刑法学(2)
(三)司法认定
、销售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原则上以各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销售141条至148条所列的系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3. 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
刑法学(2)
规定定罪。
5、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7、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 论处。
(四)处罚
*
刑法学(2)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