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犯罪现象论第一节犯罪观的嬗变——什么是犯罪学中的犯罪?一、关于犯罪观的历史演变1、前科学时代的犯罪观魔鬼说:另外一个世界的力量或者灵魂控制了人类的行为,犯罪是魔鬼附身的结果。不系统的自然说: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不正义的行为是人的一种恶性的体现。在一个人的品性中,具有“较善”和“较恶”两个部分,如果“较善”的部分能控制“较恶”的部分而占优势,就要受到赞扬,反之要受到责备。2、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观(贝卡利亚、康德、黑格尔、边沁)A、理性人的前提(共同理性、人格同一性、趋利避害、意志自由)B、行为是刑事责任的唯一基础,道义责任论C、刑法是权利的保障书,重视犯罪的形式定义3、近代学派的犯罪观A、经验人(经验哲学占据显要位置,认为不存在共同理性和人格的同一性,认为人不具有意志自由)B、行为人本身或者其危险性格是刑事责任的基础,社会责任论C、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防卫社会D、重视对犯罪实质定义的研究菲利:在从法律现象的角度对犯罪进行研究之前,必须首先研究各国反复出现的犯罪的原因。4、现代刑事理论中的犯罪观古典学派严谨中的僵硬,近代学派灵活中的任意,现代学派则出现折衷的趋势。A、规范责任论(相对的意志自由、犯罪的三个因素:心理事实、规范评价、期待可能性)B、人格责任论(人受其素质和环境的制约,同时在这种制约下,人有行为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人能够依靠自身的努力依照其自由意思控制、支配素质及环境的影响。因此,在人格中存在行为人不能控制的部分,也有行为人基于其自由选则的部分)c、新社会防卫论社会防卫法和刑法并重、保安处分与刑罚并重的体系二、形式的犯罪观和实质的犯罪观1、犯罪的形式定义所谓犯罪的形式定义,是指以刑法规范为标准来确定行为的犯罪与否,凡是行为充足犯罪成立要件的,即构成犯罪。犯罪的形式界定,从法律形式上来为犯罪划定一个边界,至于刑法为什么要将这些行为划定为犯罪,则不予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