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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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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1].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19/6/3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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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降低融资成本,加快专利产业化进程,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的形式向银行申请贷款,包括直接质押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等形式。直接质押贷款,指企业通过专利权出质,直接与银行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等)来获取贷款。间接质押贷款,指企业通过其它有资格的单位(如企业、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以专利权出质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银行的贷款。第三条 高新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从区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高新区经济科技发展局负责对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立项;区财政局负责对所立项目再次审核后发放贴息资金,并和经济科技局共同监督、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第二章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五条 贴息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在石家庄高新区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中小企业。第六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所支付的贷款利息。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金额一般不高于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的利息额的50%,且一个企业的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就同一贷款利息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申报专利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或企业与银行签订了由其它单位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担保单位签订了以专利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终止;  (二)企业已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三)企业既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又是所出质的专利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四)上述专利权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手续,并在高新区经济科技发展局进行了备案。(五)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而不是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及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第十条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办理的方式进行,对已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可随时向经济科技发展局提出贴息申请。第十一条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一)办理程序: 1、企业填写《石家庄高新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将相关材料报经济科技发展局。 2、经济科技发展局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贴息企业名单及具体贴息方案,并商区财政局审定后,报工管委领导审批。 3、工委管委领导审批后由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企业直接拨付贴息资金。(二)申请贴息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高新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3、出质的专利权证书;4、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通知书);5、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6、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