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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拉齐镇城区改造建设优惠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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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拉齐镇城区改造建设优惠办法.doc

上传人:fy3986758 2019/6/3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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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拉齐镇城区改造建设优惠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为加快***城区综合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步伐,强化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美化城区市容市貌,推进新型中等城市建设进程,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列入***城区规划建设范围,改造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米以上,房屋征收拆迁达到一定比例的整片区开发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第二条城区改造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政府引导、成片开发、市场化动作的原则进行。第三条城区改造建设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留旗部分先征后返,根据项目房屋征收与开发建设面积比例不同确定奖励标准。(1)房屋征收与开发建设面积比例低于1:2且商业面积占总开发面积低于20%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照项目进度足额返还。(2)房屋征收与开发建设面积比例低于1:2或商业面积占总开发面积低于20%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照项目进度共返还总征收额的50%。(3)房屋征收与开发建设面积比例高于1:2且商业面积占总开发面积大于20%的项目土地出让金不予返还。第四条城区改造建设项目确定后,在办理规划、用地前必须先期与旗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签订项目房屋征收委托协议,并缴纳一定比例的房屋征收保证金。第五条城区改造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水源建设及管网改造管理费、房屋交易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凡上级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予减免。供热、供气、供水、电力、通讯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城区改造项目在办理各类相关审批手续时,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办理。第六条城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区域内的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迁移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第七条对被征收人免除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费用。城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前已安装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等房屋附属设施的,相关业务部门免费迁移安装。第八条城区改造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力、热力、供水、排水、广电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第九条城区改造建设项目开发建设产生的税收留归地方部分的40%奖励给开发企业用于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第十条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政府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审定的开发建设计划和修建性详规如期保质保量、高标准完成开发建设任务,项目中途停止或项目竣工验收不达标的不予享受本优惠办法。第十一条承担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部分除享受上级相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办法。第十二条承担政府公益事业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任务的开发项目,按照安置房建筑面积2倍部分享受本优惠办法。承担非政府公益事业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任务的开发项目,安置房部分享受本优惠办法。第十三条征地开发项目不享受本优惠办法,城区征地开发项目土地交易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万元(或不能低于城区房屋征收区域内的平均征收成本)。房屋征收面积不足项目开发面积5%的项目不享受本优惠办法。集体土地上涉及房屋征收改造建设项目不享受本优惠办法。第十四条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法规政策有抵触的,以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土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