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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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城乡规划法的基本框架
二、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
三、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四、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
五、城乡规划的制定
六、城乡规划的实施
七、城乡规划的修改
八、乡村规划
九、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十、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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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法的基本框架(一)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明立法的目的和本法的适用范围;对城镇和乡村编制规划的范围作了不同的要求;规定了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确定了城乡规划的公开化原则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的原则;明确了城乡规划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主要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职责;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的程序和规划的内容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和注册规划师的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主要明确城市、镇、乡和村庄建设和发展的方针;阐明了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程序;规范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明确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除宅基地翻建以外的建设项目须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确了变更规划条件的程序;明确了竣工验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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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主要明确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程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主要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赋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的必要职权;明确了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有关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渎职行为的处罚;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编制规划和承揽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本法开始施行的具体时间,并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一、城乡规划法的基本框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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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一)
(一)城乡规划的种类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这里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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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二)
(三)城乡规划法在城镇和乡村的适用
1、城市和镇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上述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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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现行法律中共有十多部法律对城乡规划与有关规划的关系作了规定。城乡规划法没有一一照搬,而是在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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