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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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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9/6/4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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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6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一二年十月十日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和保障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度假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度假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及相关产业为主的特定区域。度假区规划范围:北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台市界,南至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双阳区界,西起洋浦大街,东至石头口门水库、饮马河,规划面积四百一十七平方公里。第四条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注重特色、合理开发的原则,保障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五条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经济、社会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六条度假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度假区的各项实施办法; (二)编制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度假区内生态资源的保护、开发与管理; (五)依照权限审批、核准、管理进入度假区的各类投资项目; (六)依法实施度假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设施征收等工作,行使一级土地整理开发和土地收储职能; (七)负责度假区财政管理,行使一级财政管理权和独立国库管理权; (八)负责度假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度假区内农业、林业、水利以及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经济社会管理工作; (十)协调管理度假区内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七条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度假区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度假区的管理事务。第八条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警)、消防、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依法履行各自职能。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度假区设立业务窗口或者分支机构。第九条度假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由度假区管委会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条度假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度假区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并报度假区管委会备案。第十一条在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建设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第十二条度假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度假区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拟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