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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miaoshen1985 2019/6/5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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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督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为了保证治安保卫各项规章制度、重大管理决策的贯彻执行,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维护治安保卫纪律的严肃性,增强治安保卫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廉洁勤政的自觉性,加强员工安全、质量、责任意识,确保各项目标的顺利完成,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试行条例。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制油、煤化工各作业场所的治安保卫员。第二章组织体制第三条根据分公司的决定,设置督察办公室,代表分公司履行监察督办各治安保卫大队的各项工作。第四条督察办公室是分公司主管领导直接领导的监督部门。不行使行政指挥权,以避免防碍其他治安保卫大队负责人的正常工作。第五条督察办公室主任负责所有治安保卫大队的督察系统,并以书面形式做好对真实情况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第六条各治安保卫大队所有人的工作,都必须无条件自觉接受督察办公室的监督,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督察办公室的工作。第七条任何人不得阻挠督察办公室的工作,一经发现故意设防、故意阻挠的将给予严肃、从重处理。第八条督察办公室成员由分公司安排人员组成,由督察办公室主任随时召集相关人员安排督察工作任务。第三章督察办公室工作职责及范围第九条督察工作是分公司对各治安保卫大队日常管理活动过程的一种监督、控制、预警的手段。对分公司的资产和各时期的工作目标,进行阶段性的跟踪和综合分析并督察落实。第十条在对各治安保卫大队督察过程中,要对分公司下达的指令和布置工作执行情况,各项已经颁布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实施运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追踪、反馈。查找管理中的漏洞、评价服务质量、监察督办工作进度,听取员工对管理的意见、建议等。第十一条对各项管理活动或工作全过程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功能运行状况,执行情况督察和预警。特殊情况下,可协助其他治安保卫大队负责人研究、处理重要事项。第十二条做好各治安保卫大队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察督办。第十三条对各治安保卫大队日常管理中呈现出来的不符合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的,提出整改及处理意见。第十四条对各治安保卫大队劳动纪律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及纠正。第十五条对各治安保卫大队领导干部及治安保卫员,在工作中存在违法乱纪,监守自盗,玩忽职守、渎职等现象进行督察。第十六条对各治安保卫大队在工作中所发生的,违反分公司“九条禁令”现象(分公司2016年26号文件),进行督察及处理意见并上报分公司。第十七条完成分公司交办的其他督察任务。第四章工作原则及重点第十八条对分公司治安保卫大队管理工作负责的原则。第十九条实事求是的原则。督察工作是对“危险”进行系统防范管理,只有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才能保证管理决策不被误导,才能使“危险”管理得到较好的效果。第二十条坚持日常监控与阶段性预警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各治安保卫大队安全管理日常的巡察、调查、研究,进行综合性分析和预警。第二十一条抓重点工作的原则。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在关键环节或问题上找出重点突出的问题,作为重点工作来开展。第五章督察办公室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第二十二条可采用电话询问、听汇报、看资料、座谈会、员工个别访谈、征求意见、现场查看、盯岗作业等形式,对各治安保卫大队的日常工作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估。第二十三条督察主任根据主管领导意见、分公司发展的中心工作和督察办公室的工作计划,对各治安保卫大队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布置专题工作;提供各项工作保障,协助督察办公室充分发挥监察督办职能,做好检查、跟踪、反馈工作。第二十四条在对各治安保卫大队工作督察出现的问题,要组织各治安保卫大队领导进行问题根源性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第二十五条督察办公室有权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做好记录,并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及时纠正,做到防微杜渐,避免事故的发生,当事人不得以种种理由回避、阻挠督察办公室的工作,如有异议,可事后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诉。第二十六条督察办公室工作要注意效率,对各治安保卫大队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汇报给主管领导。第二十七条督察办公室要将调查情况、调查说明、分析结论、意见等,填写到《督察汇报》上报主管领导。第二十八条每月召开一次督察通报会,对督察出的问题,以督察通报下发各治安保卫大队限期整改,并进行整理存档。(1)治安保卫员应当按照《治安保卫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2)着警服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准挽袖、卷裤腿、披衣或敞怀,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有碍治安保卫形象的行为。(3)保持仪容端庄。男治安保卫员不得留长发、大鬃角、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治安保卫员发辫不得过肩;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纹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首饰。(4)保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