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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诚信建设.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9/6/5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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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诚信建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诚信建设从“囚徒困境”看保险诚信建设从目前国内对保险诚信的研究来看,对保险诚信缺失的原因还缺少深层次的研究,特别是对保险活动中各方出现不诚信行为的内在动因、客观必然性、制度因素等方面分析得不够。利用对策论中著名的“囚徒困境”模型,可以研究目前我国保险诚信建设中的若干基本问题,有利于正确、客观地认识保险诚信问题和建立有利于促进保险诚信建设的制度规范。一、“囚徒困境”问题与保险诚信经典对策论中的“囚徒困境”问题:一次,某地区警察抓到了两个犯罪嫌疑人,但在审讯前还缺乏定罪的证据。于是,警察将这两个嫌疑犯分别关在不同的房子里,并对他们进行审问。这时,每个嫌疑犯都面临着两个选择:承认犯罪;不承认犯罪。根据该地区的法律,如果两个人谁也不承认犯罪事实,则因为没有犯罪证据,不能判刑,短期羁押后即可被释放;如果两个人都承认了犯罪事实,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两个人都将被判刑一定时间;而如果其中只有一个人承认了犯罪事实,根据他的。口供,仍然可以给另一个不承认的人定罪,而承认的一方将获得从轻处理,不承认的一方将加重处罚。现在,两个“囚徒”都面临着一个难题:在不知道同伙是否会出卖自己的条件下,应如何选择?“承认”犯罪意味着背叛了同伙,违背了和同伙事先签订的攻守同盟,但自己可能会获得从轻发落;“不承认”意味着继续和同伙合作,如果对方也和自己合作,警方就会因为抓不到证据而在近期获释,但风险是如果对方不合作,背叛了自己,则可能被加重处罚。这个问题是一个典型的二人非合作对策问题。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将该对策中每个“囚徒”可能选择的策略、以及每个策略下各方获得的“利益”用表1来表示。表1“囚徒困境”问题中各方的收益表1中的数字表示的是对应每一种策略组合,囚犯a和囚犯b各自获得的“收益”:如果双方都合作,不承认犯罪,则每个人获得的收益均为3,相当于短期羁押后被释放。如果双方都不合作,即都承认犯罪,则每个人获得的收益均为1,相当于被判刑一段时间。如果一方合作,一方不合作,则不合作的一方获得了较高的收益5,合作的一方只能得到0。相当于失信的一方被从轻发落,而守信的一方被加重处罚。回到我们关心的问题上来:每个囚犯应该如何最优地选择自己的策略?根据对策论的基本假设和分析,每个囚犯的理性选择应该是:承认犯罪,相当于每个人的收益均为1,这是一个纳什均衡点。但实际上不难发现,如果两个人都选择“不承认”,每个人的收益为3,这显然是一个更好的结局,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赢”。这个结局固然更好,但两人都会担心:如果对方不合作怎么办?而且事实上,每一方都的确存在着“背叛”对方以获得更大收益的冲动。因此,出于对对方不合作行为的担心,每个“囚犯”在理性的驱使下,只能选择“不合作”。也就是说,非合作对策理论告诉我们的结论是:在不允许合作的条件下,无论对方如何行动,你选择背叛总是最好的。将“囚徒困境”问题得到的对策模型用于对保险诚信的分析时,相应的问题是:假设某一保险活动涉及两个方面,如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保险人和代理人之间、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之间,双方是否能够选择诚信?在诚信和不诚信之间,应该如何做出最优选择?能否设计出相应的制度来约束、激励保险活动的各方采取诚信行为? 二、现实保险活动中的不诚信现象在现实保险活动中,类似于“囚徒困境”问题所描述的不合作现象比比皆是,主要有: ,使保险消费者事实上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对策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状况、参加保险后能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在实际经营中,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为了招揽业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经常避重就轻,过分夸大产品功能,私自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以虚夸回报为诱饵;有的只谈收益,不讲风险,对一些重要事实刻意隐瞒;有的为了多拿手续费,不从客户的实际需要出发,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有的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的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以上这些不诚信表现,使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信任。 。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