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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保代理社保挂靠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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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保代理社保挂靠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水中望月 2019/6/5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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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保代理社保挂靠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保代理/社保挂靠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社保代理的法律规定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社会化服务行为,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方),根据协议,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内为委托方代管劳动者个人档案、代办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事务的行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属中介服务性质,代理方与委托方之间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第三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机构由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也可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非劳动保障部门不得没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第四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一)广东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或外省驻粤机构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技工学校、“五大”(函大、业大、夜大、职大、电大)毕业生;(四)尚未就业或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及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五)流动就业人员;(六)因私出境人员、国际劳务输出人员;(七)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广东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雇员;(八)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九)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可为委托方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管理:保留劳动者原有身份、原技术等级(职称)、原已经确认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接续手续;(二)代委托单位向有关部门申办招聘广告、用工申报合同鉴证、职称评定、护照办理等手续;(三)代委托方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手续;(四)应委托方要求,出具据实记载的证明材料;(五)代办职业培训报名、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等级的报考、评聘手续及出境定居,留学政审(含代办护照)等有关手续;(六)为用人单位代办流动就业人员就业证等证件;(七)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应填写申请表,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属单位申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正本或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件、拟委托代理人员的名册、劳动年审手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资料。(二)属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本人履历表,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险手册复印件;流动就业人员应提供外出就业登记卡或流动人员就业证;失业人员要同时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书;属在职人员的,应提供现所在单位同意委托代理证明。(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代理方应在接受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书面答复。第七条 委托方与代理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建立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关系的,应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双方各存一份。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由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样式。第八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调档通知。原档案保管单位应按档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转递、交接档案手续。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