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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违法建设查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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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违法建设查处办法.doc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19/6/5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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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违法建设查处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茂名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根据有关部门意见作部分修改)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全市域范围。第三条【违法建设定义】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但未取得的,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事项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国土管理、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第四条【基本工作原则】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第五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建立长效机制)第六条【有关执法部门的宣传、教育义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国土、住建、规划、城管、交通、水务、林业、卫计、文广新、消防、工商、房产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过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规划、用地、施工、卫生、消防、文化经营、工商登记、房屋租赁等信息。第七条【工作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成立各级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分别成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和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组织、宣传部门分管领导,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国土、交通、城管、公安、水利、林业、住建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府协管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规划、国土、交通、城管、公安、水利、林业、住建等部门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市查违办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镇(街道)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信息互通平台;(二)负责收集、整理、通报相关信息;(三)负责跟踪、落实、督办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四)督促完成目标任务并向领导小组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五)每季度对各地的查处工作开展一次明查暗访,并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后进行通报;(六)向市委、市政府或纪检监察部门提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问责;(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第九条【区级党委、政府职责】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查处联动机制,全面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明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二)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相关部门制定查违巡查控管方案、健全查违网络、落实查违责任,对辖区内查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上级督办、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第十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镇政府是其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巡查控管机制,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认真开展日常例行巡查控管工作,建立台账,并向所属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查违办报告责任区域每日巡查情况;(二)及时拆除查处巡查发现、上级督办、下级报告、群众举报的在建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是其授权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巡查控管机制,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认真开展日常例行巡查控管工作,建立台账,并向所属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查违办报告责任区域每日巡查情况;(二)制止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及时配合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有关部门拆除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