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政策培训
平安县合管办祁维辉
2011年7月
新政策依据
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卫农[2011]11号)
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2011版)》(青卫农〔2011〕12号)
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提高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及儿童两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卫农〔2011〕13号)
相关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
《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转发了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提高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及儿童两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卫农〔2011〕13号)
平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总体要求
增加补助,扩大受益,加强监管,巩固提高。坚持为民、便民、利民的宗旨,切实做到认识、责任、资金、工作和措施五到位。努力提高经办机构管理水平、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和农民群众受益水平。
一、筹资标准
从2011年起,。其中,中央财政补助由年人均60元提高到124元,。地方财政补助中,。地、县财政补助由年人均各4元提高到各8元。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40元。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个人缴费全部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个人缴费全部由县财政资助。
二、参合与筹资
凡具有本县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也可同时参加新农合,享受新农合补偿。
(一)本县农村户籍人口(包括农村户口的在校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儿童、在外务工人员)。
(二)新生儿出生当年可参加新农合,并由提供住院分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提供专项补助的卫生院负责收缴并填报参合信息。
(三)外地人口与本县农民通婚户口未迁入的,以及各种原因未上户口的农业人口,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纳入其家庭按农业人口参加新农合。因通婚已长期在外地居住,但户籍未迁出的,可以不予登记。
每年10-12月份为下一年度参合缴费登记月。自愿参加的家庭,须持家庭户口簿到当地村委会缴纳参合资金。可提前交纳下年度的参合经费,但不能逾期补交。外出务工人员参合金缴纳时间可延长至当年1月底。
参合登记中,经办人员应以户为单位收费和开具专用收据,收据上必须写明该家庭医疗证号和全部参合人员姓名。参合登记表必须以村为单位造册登记。
年度集中筹资启动后,参合农民按规定缴纳的个人参合资金,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统一代收,各村代收的农民个人参合金,每周定期上缴乡合管办过渡账户统一管理。年度集中筹资结束时,乡合管办必须将参合金一次性转入到县合管办新农合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筹资结束时,村委会以社为单位张榜公布参合名单,各乡镇应将参合名册汇总后报县合管办。
三、基金划分
(一) 住院统筹基金。人均225元, 用于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二)门诊基金。人均55元,其中家庭账户人均40元,用于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也可用于健康检查费用或支付住院医药费用个人自付部分。门诊统筹人均15元,用于22种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障基金。人均15元,用于住院医药费用首次常规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大额医药费用的再次补助。
(四)风险基金。人均5元,用于弥补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
大病补充医疗保障基金的透支,也可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用于特
定的大范围自然灾害导致的医药费用补偿。风险基金达到统筹地区当
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人均5元的风险基金纳入住院统筹基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