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转:民告官案行政机关聘请律师出庭已经被法律所禁止行政案件审理;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必需要知道的法定程序,并有权对行政机关浪费财政资金聘请律师、或行政机关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出庭,在行政诉争中对抗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当庭要求行政机关聘请的律师迴避。原告及原告代理人,有权对行政机关用财政款聘请律师出庭代理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或举报投诉。一、法定程序书记员:核实双方出庭人员身份。审判长:现在开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本庭由xxx担任审判长xxx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迴避?(无异议答:不申请迴避)原告权利:举手发言:我申请xxx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迴避!xxx曾经在某案中审判过我的案件,上诉后被撤销、改判纠正、或我投诉过某审判官等,与我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申请xxx迴避!(审判长宣布休庭请示院长….。应要求书面答复,不服迴避决定,可在3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原被告对双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无异议答:无异议)原告举手;有异议!请问审判长?法庭是否向被告行政机关送达过行政首恼出庭通知书?(若有行政首脑出庭不需要问,可当庭核实身份职务,及核实该行政机关出庭人员身份、职务。)要求对被告行政机关聘请的出庭律师迴避。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用财政资金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行政相对人违法,已经被法律所禁止。原告要求律师迴避,退出法庭!1、被告行政机关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执法机关,有义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作为执法者,不应当是法盲,应当对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法律依据向法庭如实答辩。2、行政机关是执法者,无权由律师代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3、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无权浪费财政资金,无权用纳税人的钱聘请律师出庭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抗辩行政纠纷。4、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是积极义务而不是消极义务,请律师答辩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尊严及权威性。5、用钱请律师出庭当代言人,没有体现公平、公正,也是一种明显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滥用公权的违法行为。6、行政机关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执法者,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行政相对人,不符合公平、对等原则,也严重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7、行政机关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行政相对人,已经被法律所禁止。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法律解释的“应当”即为必需)从2015年5月1日,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长官正、副职是应当出庭应诉的。同时,被诉行政机关也只能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原告权利:公民、法人在行政案开庭审理中,发现被诉行政机关聘请律师出庭、或行政机关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出庭,有权当庭要求行政机关聘请的律师迴避、有权对行政机关用财政款聘请律师出庭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或举报投诉。由此可见,行政机关作为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执法者,必需懂法,守法才能依法行政。而行政相对人在法庭程序及诉讼专业知识中处于相对弱势,行政机关用财政资金聘请律师、用的纳税人的钱聘请律师对抗行政相对人,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