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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如何办理简化审刑事案件若干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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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如何办理简化审刑事案件若干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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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如何办理简化审刑事案件若干指导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如何办理简化审刑事案件若干指导意见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布施行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推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以下简称为“简化审”)。为依法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全省律师办理简化审案件的刑事辩护,经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讨论,形成本指导意见,供全省律师参考。    一、简化审的启动    程序选择权,是国际公认的被告人应享有的最低限度程序保障权之一。辩护律师应充分保障被告人享有适用简化审的自愿选择权。    (一)简化审的提出    1、根据《若干意见》,简化审一般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即应由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征求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化审的意见,并于提起公诉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适用建议。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再次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并书面确认被告人同意简化审.    2、对人民检察院公诉时没有提出简化审,人民法院建议简化审的,辩护律师应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并书面确认被告人同意简化审。    3、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自己提出要求简化审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书面确认被告人的意愿,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简化审的书面建议。    4、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案件符合简化审的条件,也可以在征求被告人意见并得到被告人同意后向法院提出简化审的书面建议.    (二)简化审的选择    1,辩护律师没有劝说被告人认罪的职责和义务,简化审最终选择权在被告人。被告人关于是否同意简化审的意见应作记录附卷备查。    2、被告人就是否适用简化审处在“两难”的矛盾境地时,辩护律师应该客观地帮助其分析案情,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此方式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帮助被告人作出理性选择。    3、被告人和被告人的亲属就是否适用简化审意见不一致时,辩护律师应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4、根据《若干意见》,下列案件不适用简化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t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二、如何确定“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根据《若干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是适用“简化审”的前提。如何确定“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律师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证据是否经过充分的开示    1、简化审的前提应有证据开示的前置程序保证,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开示,辩护律师不应同意简化审。    2、对开示后证据,辩护律师要仔细审查证据,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作出判断,必要的时候应作核实和调查,只有在排除疑问证据、否定虚假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才能同意简化审。    3、辩护律师在签署证据无异议的清单前,应将开示的证据材料(最好是复制全部证据材料)与被告人及时沟通,听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