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由于国体、政体和军队性质有别,各国军事审判制度也不尽相同。一、外军基层审判组织多是临时组建,高级审判组织则是常设机构我国军事法院是国家统一的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专门法院,是固定的常设机构,依法设立三级,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军区级军事法院和基层军事法院。而外军审判组织的组设情况比我军复杂得多,且很多地方大相径庭,其中最主要的特点是基层审判组织多临时组建,高级审判组织则专门常设。如美国军事审判组织分为军事上诉法院、军事复核法院和军事法庭三级。其中,军事法庭又分为简易、特别和最高三类。军事法庭由相应的召集人根据具体案件建立临时性的、非常设的审判机构,军事上诉法院则是常设专门机构。其中,军事复核法院设于各军种的军法总署内,军事上诉法院设于国防部,是军内的最高审级,由3名文职法官组成。英国军事审判组织由初级军事法庭、高级军事法庭、战地军事法庭和军事上诉法院构成。英国的军事法庭也是临时召集的,召集人和组***员通常都是现役军官。英国的军事上诉法院也是常设机构,由平民法官组成,其院长由上议院提名,女王任命。不同于美国的是,英国的军事上诉法院独立于国防部之外。二、外军审判组织人员构成复杂,形式多样我国军事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形式,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其各自的组成、职能及适用范围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对应、统一,差别不大。而外国军事法院审判案件因审级不同有多种组织形式。如美国军事法庭有四种审判组织形式,包括1名军官组成的简易军事法庭、1名军事法官组成的特别和最高军事法庭、不少于3名法庭成员相当于陪审员组成的特别军事法庭、1名军事法官和3至5名法庭成员组成的特别和最高军事法庭;军事复核法院的复核有陪审小组和全体出庭法官参加两种形式,陪审小组—般由3名以上军事法官组成,全体出庭法官即复核法院的全体法官;军事上诉法院的审判员统一由总统任命的3名文职法官组成,并由1名首席法官主持进行。三、外军法院管辖范围宽泛,审判监督较少我国军事法院主要受理现役军人、军队文职干部和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而外军法院管辖的范围比较宽泛。如美国军事法院除现役军人和军队文职人员的案件外,还管辖后备役部队成员包括正在执行联邦勤务的国民警卫队成员的犯罪案,被派往并正在武装部队中执勤的国家海洋与大气层管理署、公共卫生署以及其他组织成员的军人犯罪案,武装部队关押的战俘的犯罪案,战时随野战部队执勤或行动人员的犯罪案,美国驻海外部队中服务、受雇、随军人员的犯罪案,美国租借、征用的境外地区的人员的犯罪案等。我国军事法院实行审判监督制度。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有权提审或指定下级军事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军事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而外军审判监督较少。如美国军事法院同种意义上的审判监督只有一种,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有“特殊而又重要的理由”的情况下,才行使自由裁量权或接受被告的请求,对案件进行复审。军事上诉法院所作出的各种判决存在冲突和涉及到联邦问题的判决与最高法院本身所作的判决之间存在冲突才属“特殊而又重要的理由”。四、外军审判制度不少实行三审终审,死刑自行核准我国军事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