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先进事迹材料检察工作和家庭是林毅同志人生的全部。在工作中,林毅同志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深悟检察机关乃公平正义代表这一理念,始终坚持不使无罪的人遭受不白之冤,也不使有罪的人逃避法律惩处的朴素司法信念,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界限,不枉不纵,不偏不倚,切实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在工作中,林毅同志一旦发现遗漏罪行和遗漏罪犯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如2010年,林毅同志在审查办理XX区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时,通过仔细阅卷,深入案卷材料进行层层剖析,并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后,发现隐藏在李某某纠集多人故意毁坏被害人财物背后的高达630万元人民币的赌债纠纷。随后该同志又发现该赌债产生时间较短等不正常现象,判断存在赌博骗局的可能,果断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随后查明李某某等人在聚众赌博中设置骗局、利用电子工具控制赌博,从而骗取被害人63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经追诉后,李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案人员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李某某等人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处。此外,林毅同志成功追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他案件则不胜枚举。同时,林毅同志严把案件质量关,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继续。如在办理曹某某故意伤害案时,该同志在阅卷时未发现任何问题,但在提讯疑犯时,却发现疑犯回答讯问时经常言不对题,无法完整叙述作案过程。疑犯的异常表现引起林毅同志的高度重视,经与辩护人联系,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发现疑犯竟然以辩护人与被害人勾结为由拒绝辩护,而事实上辩护人根本不认识被害人。接着又与羁押场所看管人员联系,看管人员也反映疑犯平时举止异于常人。最后经多方联系寻获疑犯家人,疑犯家人反映疑犯曾因精神方面疾病住院治疗。故林毅同志要求对疑犯进行精神病鉴定,最终确定疑犯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病症期,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将疑犯释放并送至医院治疗,避免一错案的继续。而在办理邹某等未成年人抢劫案时,林毅同志通过阅卷,发现邹某等人对作案***的来源等描述存在差别,且认罪与否也存在反复,该些情况引起了林毅同志的高度警觉。林毅同志经充分准备后提讯邹某等人,在提讯时特地营造相对宽松的提讯环境,以让邹某等人充分表达真实意思,而邹某经再三犹豫后再次推翻认罪供述,称自己系受到刑讯逼供才认罪,其实没有参与抢劫,是被冤枉的,案发时在单位上班。而其他同案人员中一人也称被冤枉,另一人却仍然承认共同抢劫。林毅同志随后通过提讯邹某同监人员,获悉邹某在监室竟然有过***举动。随后,林毅同志通过听取被害人意见,发现被害人是在听说有三个嫌疑人被抓,赶至现场观看三人后才通过照片辨别确认为抢劫其的人,辨认过程及结果均不客观;还通过模拟现场推演作案过程,发现嫌疑人关于如何刺伤被害人的供述存在不合常理之处。综合上述情况,林毅同志敏感地意识到本案很有可能是一起冤假错案。故进行补充侦查,结果获取了邹某案发时还在单位上班等无罪证据,使邹某等三人重获自由,使该冤案不再继续。人民检察院除了是社会惩恶之矛外,也应是社会的公正之盾。在日常工作中,林毅同志坚持将“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贯彻落实到每个案件的当事人身上,尤其注重对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争取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林毅同志在经办严某某等人随意殴打寻衅滋事案时,因严某某等人自恃有“背景”,而被害人仅是外地在温务工人员,态度嚣张,不仅不依法赔偿,还放出风声以后要被害人好看。林毅同志顶住各方压力,坚决将该案提起公诉,且在法庭上正确强力行使自身职责,压住辩护方的无罪辩护,以秉公执法之态,对严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控诉,不仅使严某某等人受到深刻教育,当庭表示认罪,同意赔偿被害人,也使旁听的被害人感到自身权益得到有力维护,正义得到了伸张。数天后,该被害人将一面上书“公正执法、弘扬正义”的锦旗送到林毅同志办公室,表达了一名普通在温务工人员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感激之情。而在办理某某民国币诈骗案中,林毅同志发现被骗的人员系一从外地嫁至温州郊县的女子,且手部有一定的残疾,案发当日正是带着筹集所得的钱款来XX市区就医,结果被涉案嫌疑人全部骗走,不仅医疗费无着落,连生活也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顿之中。在联系公安机关追赃无果的情况下,林毅同志经积极联系接洽,在本院控申部门的支持下,为被害人申请到了司法救助款,解了被害人的燃眉之急。正是通过这样一个个案件的办理,林毅同志履行了一个人民检察官所肩负的神圣职责,在个案中伸张了公平与正义! 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不仅仅是公平和正义的伸张者,也应该是公平与正义的宣扬者。在经办案件过程中,林毅同志经常会碰到那些因为不懂法而违法犯罪的人,为此感到很是痛惜,尤其是该同志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工作期间,面对大部分尚为学生的犯罪嫌疑人,林毅同志深感自己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作为一名受党和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