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股权应受限制
论文关键词:瑕疵出资股权限制自益权共益权
论文摘要:瑕疵出资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都有很大的损害,但瑕疵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受到限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本文拟结合一实际案例对相关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公司法规定,缴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其出资设立的公司之间自行协商免除或者未经法定程序而变更。但瑕疵出资股东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受到限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本文试从一个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①
首都国际公司(下称国际公司)系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健康公司)的股东之一。安达巨鹰公司(下称安达公司)系协和健康的控股股东,其所持股权系受让其他原始股东的股权而来。向安达公司转让股权的原健康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安达公司对此明知。安达公司受让股权后,控制了健康公司,但迟迟不履行对健康公司的出资义务。而且,在宁波中级法院执行的另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安达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浙江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健康的股权折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国际公司认为,安达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国际公司作为健康公司的股东有权为健康公司的利益以股东名义对安达公司提起诉讼,遂以安达公司为被告、健康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股东权确权赔偿纠纷的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有三:;;。
因安达公司的注册地在黑龙江省安达市,故本案由黑龙江高院作一审受理。一审判决后,安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黑龙江高院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则其不享有对健康公司I .65亿股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及新股认购权;。一审判决后,安达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一于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在审理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曾经引起过争论:一、股东瑕疵出资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二、股东瑕疵出资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限制? ”、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和基础”。②新公司法正式确立了授权资本制度,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的法定期间内缴足,尚未出资的人同样是公司股东。所以,出资只是股东的主要义务而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违反出资义务只导致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而不直接导致否认其股东资格,已经成为共识。所以在本案中,安达公司为健康公司的股东应无疑义。本文仅结合该案讨论股东瑕疵出资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受到限制这一问题。
一、瑕疵出资其股东权利应受限制的原因
新公司法第35条和第43条体现了倡导股东按实际出资分取红利和行使表决权的精神。这种立法态度有利于在公司内部的股东之间引入相互监督机制。③但是,新公司法未规定,瑕疵出资的股东其股权是否应受限制。笔者认为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但其股东权利应受限制。原因如下:
首先,取得股东身份并不等于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利,权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