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奥运相关名称被抢注看我国商标及域名的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通过对商标、域名抢注行为的法律界定分析,并结合国际及国内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指出我国对商标及域名保护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及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
关键词:商标;域名;抢注;法律保护
随着第29届北京奥运会的圆满落幕,中国奥运健儿完成了他们的使命。正当国人为奥运运动员的精彩表现而欢呼时,却出现了一些不合时宜的现象。从北京奥运吉祥物发布之后,“五福娃”域名就先后被抢注。奥运期间,一些奥运冠军的姓名也被抢注成了互联网域名,更有“精明”的商家欲将奥运场馆“鸟巢”和“水立方”作为其商品商标申请注册。由于这些现象的出现,引发各类法律纠纷,也反应出我国在商标和域名的法律保护方面的一些缺陷。
一、我国对商标、域名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1、我国商标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对商标权的保护,我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法律和制度上明确了商标权的保护框架。
尽管有诸多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做出了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仍然出现大量商标抢注事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应出我国商标权保护的局限性。
第一,商标权的取得受到限制。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不经申请注册,就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的法律事实。与此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原则只是对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第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受到限制。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往册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懒商品为限”。申请人若只申请在一个类别的商标。不可能就自然拥有其余类别的商标,更不能禁止第三人申请其余类别的商标注册。这就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必然性。
第三,对驰名商标保护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差异,为恶意抢注者提供可乘之机。虽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中均有规定,但因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而且驰名商标较之一般商标而言,能够产生更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在这一领域的抢注事件也最为突出。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但由于我国在司法和理论的实践不多,在认定标准方面与其他国家还未形成共识,与国际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差异,当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抢注后,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完全取决于当地国家的法律规定。
2、我国域名的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
迄今为止,我国针对域名问题先后出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