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1910【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11-19【生效日期】199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19日广东省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1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国家、企业在生产建设中为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实现安全生产而开展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安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第五条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办事机构。第六条第六条各级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本条例的实施行使监察职能。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辖区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八条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与辖下的人民政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及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书》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期内有效;责任人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第十条第十条安全生产各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二)定期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落实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四)支持、配合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研究整改;(五)督促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六)发生伤亡事故时,按照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教育职工、采取对策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推行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生产安全。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筑、易燃易爆和化工行业以及有200名以上职工的其他工业生产性企业,应当至少配置一名注册安全主任,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开支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二)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向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