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和实施《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2008年7月2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局、经发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建设局、规划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精神,强化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落实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2005年发布的《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各地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设计、土地供应、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项目工作中,必须按新的控制指标认真组织实施。附件: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二00八年七月二日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提高我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二、本控制指标是对单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五项指标。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五)工业项目绿地率一般不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应首先根据表3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土地等别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执行;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执行。六、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通用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购买(租赁)多层标准通用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除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以外,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建设3层以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层)。七、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