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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兼对新《公司法》第107条的再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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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兼对新《公司法》第107条的再认识.doc

上传人:gumumeiying 2014/1/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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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兼对新《公司法》第107条的再认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兼对新《公司法》第107条的再认识
论文关键词:表决权表决权代理表决权排除
论文摘要:表决权代理制度是针对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而我国新《公司法》第107条仅就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作出了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至于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的具体规定并未作出进一步阐释。需要我们进一步具体明确。
随着现代社会企业公司组织形式的集团化,对于公司的要求往往过高,当公司企业以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社会大众集资,不可避免地就会造成股权分散地结果,由于一般股东特别是公司企业组织中为数众多的中小股东往往表现出对于公司业务的漠不关心,他们根本无心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若他们放弃该表决权不用,会导致处于经营地位的董事很容易因此而控制支配公司,甚至会因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及法定足额而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为解决这种问题,法律上允许股东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行使投票权。如我国新《公司法》第107条所确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因此在每次未能出席股东会时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原因及范围,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股东行使表决权。本文拟从我国新《公司法》第107条的重新认识的基础上,对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作出进一步的认识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设计。
一、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理论上的再认识
所谓股东表决权就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议案进行表决和对公司董事、监事进行选举的权利。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莫过于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事会监事会选举权,前者可满足股东的经济需求,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而这两种权利之实现都以股东表决权行使为前提。为鼓励股东获取更多的边际收益,而积极从事公司的投资活动,监督经营者忠诚、勤勉地工作,不赋予股东以表决权是不行的。
我们可以先分析股东表决权的性质。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107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是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予以剥夺或限制。据此,股东表决权应具有如下性质:首先,资本多数决是表决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无论是现行新《公司法》还是《修改革案》都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按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只有在出席股东大会最低股东人数由法律确定的情况下,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才能保证股东大会形成决议的效力。。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39条l款规定:“除本法及章程另有规定者外,股东全会的决议,应有代表己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经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其次,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共益权。依股东行使权利之目的可以区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股东行使表决权虽然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要求,但股东正足通过表决权之行使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必然兼顾公司的利益,并且公司的意思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表决权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三,股东表决权为固有权。以其股东权是否可以予以剥夺而为区分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0它不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