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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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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9/6/8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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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业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前款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全省交通系统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第二章着装规范第五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规定着执法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执法服装;辞职、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或者被辞退、开除的,不得着执法服装。女同志怀孕期间应着便装。执法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执法人员在公共场所着装时,必须做到遵守社会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在公众场合不得搭肩、挽臂、袖手、打闹;不得在公众场合饮酒。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二)着执法服装时,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西裤(裙)内;炎热季节,除执勤以外,在办公区内可以不戴帽,但应穿执法服装,严禁赤背或只穿背心;(五)穿着冬装时,不准围围巾;戴口罩时不得将口罩带系在帽子上;不戴时,应将口罩取下,不得挂在胸前;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六)着执法服装时,必须穿黑色皮鞋,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九)季节变更时要按规定时间统一换装。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赠送、出借、伪造或者毁改。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第三章礼仪规范第八条执法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动作规范、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第九条执法人员头发要整洁,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执法人员不得长发披散。第十条着执法服装,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浓妆艳抹、文身;不得戴项链、手链、耳环、戒指、胸饰等饰物。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打瞌睡等。结束时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场。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相对人应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要立姿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垂下,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活动。第十四条执法人员要保持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躺卧,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