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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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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6/8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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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石家庄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药品零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建立药品零售行业统计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工商、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零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的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对其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第五条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和现代管理方法,采取联合、加盟、购并等多种形式发展连锁经营。第二章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药品零售行业发展规划,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应体现药品零售经营特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第七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应配备2名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一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营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配备一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库。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立的零售分支机构或门店以及实施委托配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不设置仓库。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计算机,对药品购进、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第九条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书面申请;(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或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及岗前培训合格证明;(四)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实施委托配送的需提供委托协议;(五)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六)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的《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验收标准审查验收,符合法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办人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开办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验收标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