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颁布部门】邢台市政府【发文字号】邢政[2011]21号【颁布时间】2011-09-01【实施时间】2011-09-01【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574023什么是编号?【正文】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持有的国有股权或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等行为。具体指企业对所持有或所属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单位价值五万元以上的车辆、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生产工具、通讯器材、电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采取以下方式: (一)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 (二)企业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其资产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有偿转让; (三)企业国有资产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持有权的情况下,收取相应收益的出租出借。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履行企业申请、提交文件资料,审核批准,资产评估,确定底价等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由资产占有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资产处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处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代表应事先报告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意见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行使权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为对外投资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有关决议及审核批准文件;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收益处置方案;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书及相关权证; (四)其他文件、资料。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资产损失名称、数量、规格、价格等,非正常损失资产的说明文件。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报废应由具有资质资格技术部门提供的技术鉴定书或有关规定文件。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提交拟租(借)方基本情况,拟出租出借资产名称、数量、年限、租金等资料。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按以下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直接报市国资委审批,并同时报市财政局; (二)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并同时报市财政局。处置企业国有资产,涉及土地处置的,应按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履行审批手续;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或占有单位因改制处置企业整体资产或处置资产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经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资产处置行为经批准后,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