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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职责.doc

上传人:1529039003 2014/1/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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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职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职责
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办公场所、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应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或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八条安监机构不得聘用与被监督工程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建设、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及设备制造等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广东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
(二)具体实施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参与厅直属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地级以上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广东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
(二)实施本辖区内受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
(三)参与本辖区内受监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指导下一级安监机构的工作;
(五)组织交流本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经验;
(六)及时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的重大问题及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县(区)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广东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
(二)协助与配合上级安监机构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受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
(四)参与本辖区内受监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分析总结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经验;掌握本辖区内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