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上海昕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2657号第5栋1006室法定代表人:马起君申请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诉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申请人系本案被告,申请人公司成立至今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市奉贤区。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申请人认为该案因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比较妥当。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请予准许。此致正安县人民法院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