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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非公路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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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非公路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9/6/9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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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非公路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1事项类型行政强制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子项名称强制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5实施主体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8-6221320监督电话0778-62120549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10实施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强制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行为的公民、法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11行使层级县级管理12行使内容县级:负责对县市区辖区范围内擅自在普通公路用地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强制执行。  。  (二)部门之间  无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