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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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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6/10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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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庆社险发〔2011〕22号关于调整201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区局,各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社会保险申报缴费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999]第2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7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现就申报201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缴方式及2011年社会平均工资(一)按庆社险函[2011]3号文件规定,大庆市参保单位缴费方式全部实行“双基数单比例”。(二)按黑人社函[2011]632号文件规定,2012年度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494元,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二、核定原则(一)工资总额的界定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含车补、房补、餐补及其他补贴)、节假日福利费等组成。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为: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贴)、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贴及其他福利保险费。(二)单位缴费基数2012年度参保企业单位缴费工资是以上一年度(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参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单位缴费基数为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工资总额以参保单位财务决算、劳务工资统计年报及财务账簿为准。(三)个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当年参保单位新招用人员,缴费基数按起薪当月工资收入确定。三、调整时限(一)第一阶段:2012年1月至3月属期的缴费基数暂时维持不变,如果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新的最低缴费基数(),则在核定2012年1月应收计划时按照系统默认新的最低缴费基数核定。(二)第二阶段:从2012年的3月1日开始到3月25日止,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并对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1-3月属期缴费进行补缴。四、调整流程(一)提供要件各参保单位申报2012年度缴费基数前,须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如下资料和报表原件:1.《2011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2.《2011年财务决算报表》;3.《2011年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含《应付福利费明细帐》);4.《2011年职工月工资收入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