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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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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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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设备进行防汛抗洪(以下简称防洪)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铁路办公及生活设施防洪活动参照所在省市防洪实施细则进行。第3条防洪工作以“全员防洪,科学防洪”为指导思想,实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力抢修,当年复旧”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4条防洪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岗位责任制。第5条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的义务。必要时,铁路部门可按照《军队参加抢险就在条例》有关规定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在发生水害地点周围的铁路施工队伍,应在铁路局统一指挥下积极参加防洪抢险。第6条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指导下,铁路各单位应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讯抗旱指挥部,协调相关的防洪工作,实行同沿线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联防,争取地方群众积极支持。第7条铁路运营部门要适时对基础设施的抗洪能力进行检定,积极改善抗洪能力不足的铁路运输设备;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病害,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整治,提高设备抗洪能力。第8条各有关部门汛期要加强对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检查、监测,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防止发生行车事故,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第9条既有铁路改造,其设计应满足规范抗洪能力要求;施工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既有线抗洪能力。新建铁路工程,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地方相关工程、设施、环境等对铁路防洪能力的影响。第10条铁路防洪工作要依靠现代化科学技术,在预防、预警、抢险和复旧等环节,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应用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提高防洪工作和装备水平,使铁路防洪逐步实现现代化。第二章防洪组织第11条铁道部设立防洪指挥部,由主管部长任总指挥,总调度长任副总指挥,运输(含调度、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下同),建设、计划、财务、劳卫、安监、公安、宣传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指挥部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全路的防洪工作。第12条铁路局设立防洪指挥部,其成员比照铁道部防洪指挥部组成,负责领导本部门的防洪工作。有关站段组成防洪抢险队。山区铁路有关站段可组成以站长为组长的防洪领导小组。第13条各级防洪指挥部主要任务:汛前部署防洪工作,下达防洪命令和有关文件,检查防洪准备工作,组织复查重点区段和审定预抢工程项目;汛期组织领导防洪抢险工作;汛后研究善后处理,总结当年防洪工作。各级防洪指挥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对上述工作做出研究安排。各铁路局防洪指挥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的防洪工作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第14条各级防洪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工务部门,其成员的配备应适应管理防洪日常工作的需要。有关站段应有专人管理防洪日常工作。防洪日常工作的内容如下:(一)掌握管内铁路沿线江河水库水情及运用情况;建立管内防洪图表数据资料档案;掌握沿线运输设备抗洪能力薄弱环节,制订安全渡汛措施;掌握病害看守点、巡检情况。(二)使用和维护用于气象、水情信息接收与传递的技术设备;管理和应用各类防洪资料和数据库,做好与有关单位的联网及信息交换工作,及时将“汛期重点危险地点一览表”传递给本局和相关铁路局车务、机务等相关部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