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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社区合服务设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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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社区合服务设施.doc

上传人:rita291961 2019/6/10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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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社区合服务设施.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泰州市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规范我市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苏组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以下统称社区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党建工作、居民自治、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等社区组织、机构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及社区居民使用的文体活动广场(健身公园)。第三条社区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发展、党的建设、社会治理和居民服务需求,以城市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人口规模、社区布局等情况,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做到设置合理、面积达标、功能完善、产权清晰、集约利用。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一)面积标准。住宅(含商住混合类型)项目的室内基础社区服务设施,按照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的要求配置;另外,应配套建设室内专门服务设施,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低于200平方米、社区卫生用房不低于150平方米、综合性文体服务中心不低于150平方米的要求配置。室外服务设施,应根据服务和活动需求,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室外文体活动广场,有条件的社区可增建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健身公园。(二)建设要求。单一住宅小区组成社区的,社区服务设施应设置在项目出入口或项目邻近市政道路处;多个住宅小区组成社区的,应设置在几个相邻小区的中心区域。社区服务设施应相对独立、空间宽敞、设施完善、交通便捷,集中设置在地上建筑三层(含三层)以下,面向市政道路,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不得设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及住宅的底部,不得将分散的小微空间累计为办公及服务群众用房面积。社区服务设施整体应采光通风合理,设置独立的楼梯间、电梯间,配套建设停车设施,并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配备独立供水、供电、卫生、通信、排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一层的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应根据服务和活动需求配套建设室外活动场所。(三)功能配置。应对社区服务设施内部功能进行合理布局,一站式服务大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党群活动中心、组织生活馆、会议室(道德讲堂)、综治警务调解室、城市书屋、卫生计生服务站等均应具备相应空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所有以社区居民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提倡“一室多用”,提高服务集成度和设施综合利用率。一站式服务大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站一般应设在一楼。一站式服务大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室内公开栏,公开社区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服务事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按照“6+X”的要求设置“党建群团”、“综治民调”、“民政残联”、“劳动保障”、“科教文体”、“卫生计生”等服务引导牌。正门统一对外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