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退役士兵易地安、自谋职业审批.doc

格式:doc   大小:70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退役士兵易地安、自谋职业审批.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9/6/11 文件大小:7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退役士兵易地安、自谋职业审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自谋职业审批——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二)1999年12月13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退役士官易地安置由易地安置地的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民政厅审批。退役义务兵易地安置审批由安置地的市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县区域内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的实施对象为城镇义务兵、服满三级士官退伍或转业时,因家庭变迁,不回入伍地安置而需要在异地安置或生活的人员。六、申请材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申请材料为:(一)申请人档案;(二)父母或配偶户口本;(三)结婚证;(四)配偶职业证明;(五)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表。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限量九、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0772-5211019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人提出申请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协调主管业务处审核承办人提出意见负责人审核(限3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不同意的,由业务处出示书面材料,由服务窗口告知申请人分管领导审定制作决定文件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自谋职业审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