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高效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双流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全县实行计划用水和厉行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调控、综合利用、持续高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节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内水资源供需总体平衡。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更节约用水规划。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成果创新,推广再生水回用等节水先进技术,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并将节约用水统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县目标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节约用水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各镇(街道)应当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第七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各用水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坚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科学知识,提高全民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压滤机滤布厂家第九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分类管理。禁止用水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第十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列原则制定非居民用户的年度用水计划:(一) 年度公共供水量;(二) 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三) 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第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年度末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并负责监督和考核。非居民用户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第十二条非居民用户应当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对超出计划的用水量,除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外,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实行超计划部分累进加价收费:(一) 超计划用水10%(不含10%)以内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1倍;(二) 超计划用水10%—30%(不含30%)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2倍;(三) 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3倍。第十三条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节水宣传、节水管理、节水科研、节水技术示范推广、节水工作奖励、节水设施建设以及统筹安排的相关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非居民用户应当每3年定期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和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新的水量平衡测试,并将测试报告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县水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