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生平安保险合作协议甲方:广州松田职业学院(投保人)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保险人)第一部分总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在校学生平安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的有关问题达成以下协议: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确认签署后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中对保险限额、保险责任及免赔责任等与保险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有关事项,以保险合同第二部分:保险内容保费(元/人/年)保险项目保险限额备注50元意外伤害伤残、身故100,000元/人/年意外事故导致身故赔偿金额为RMB100,000元;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根据导致残疾等级按最高赔偿限额的比例赔付疾病身故10,000元/人/年疾病导致身故赔偿金额为RMB10,000元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10,000元/人/年意外门诊、急诊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10000元,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10000元,扣除100元后按100%赔付(按保险条款)疾病、意外住院30,000元/人/年疾病、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后按100%赔付疾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2160元/人/年发生疾病、意外住院,每人每天住院津贴为30元(免赔3天),每人每次住院津贴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36天,每人每年享受的住院津贴天数累计不超过72天一、投保人:广州松田职业学院二、被保险人:在广州松田职业学院正式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学生三、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四、保险限额、保险费及简要说明:总保费=50元×注册在校学生总人数五、保险期限 :一年(从甲乙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至次年当日二十四时止)备注:本协议所约定的承保条件适用于当年入校注册学生在校三年的投保。六、司法管辖 : 本保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七、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伤残、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甲方)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乙方)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人民币100,000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2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人民币100,000元)。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付的身故保险金。(二)、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转保者及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10,000元)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已发病或已在接受治疗的疾病所致的身故为除外责任。(三)、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0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3)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四)、疾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