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中国电信业改革路径从政府规制到有效竞争
论文关键词:自然垄断电信业赫芬达尔指数
论文摘要:分析了电信业在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属性,简要回顾了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基于“古典规制→激励规制→有效竞争”这一演进路径的电信业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国际电信业近年来的发展趋势,运用赫芬达尔指数考察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信业的变革历程及其成效,提出应当进一步开放市场,放松和改善规制,最终实现有效竞争,并针对目前电信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给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电信是传统的自然垄断产业,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西方国家已经基本实现了放松规制、有效竞争的目标,而我国还处于改善规制、引入竞争的阶段。从理论上分析电信业的经济学特性,并从实践上考察其改革绩效,将有助于我。
一、电信业在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属性
(1)投资巨大,回收期长,包含专用性很强的设备投入,行业的进入和退出壁垒都很高,并且,对电信传输的物理网络进行重复投资是一种不经济的行为。
(2)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电信业固定成本高,可变成本低,用户数量的大规模增长能够迅速摊低单位固定成本,并且由于网络的正外部性,后续加入的用户能够享受到更高的边际效用,从而可以实现网络的良性循环扩张。
(3)具有范围经济效益。运营商以同一种电信网络向客户提供多种服务(如话音、短消息和无线上网等业务),由于生产范围的横向扩展而节约了成本。
二、西方国家电信业管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为减少垄断带来的福利损失,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理大致可以从规制与竞争这两条途径着手,这实际上代表了政府和市场在其中的作用。总体看来,西方国家在电信业管理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经历了“古典规制→激励规制→有效竞争”三个主要阶段。
(1)根据古典规制理论,政府可以规定价格等于平均成本,或确定一个“公正”的资本报酬率,既让企业有一定利润,又防止其侵害消费者利益。美国曾在长时期内对电信业实行收益率规制。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经营者知道如何以最低的成本来满足既定的产量和质量要求,而政府很难弄清企业为降低成本付出了多少努力。阿弗奇和约翰逊证明了收益率管制下的厂商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若被管制的收益率高于资本成本,厂商就会过多地使用资本或将有竞争力的公司逐出该市场[1]。
(2)作为古典规制理论的改进,激励规制理论从信息不对称的前提出发,把规制活动看做一个委托代理问题,借助于新兴的机制设计理论,通过设计诱使企业说真话的激励规制合同,以提高规制的效率。在实践中,价格上限规制使用较普遍。1984年,英国最早对电信业实施价格上限管制,计算公式为:
P = RPI-X
其中,P为价格变动率上限,RPI为零售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率),X为电信管理当局审定的行业生产率进步率。这意味着在企业生产率上升的成果中,有X部分为消费者所享受,超过X的部分为企业所保留。从1984年到1997年,X的数值由3%逐步上升到7·5%。美国的电信价格上限规制则不仅反映了价格调整与通货膨胀率以及行业生产率增长率之间的关系,还考虑了运营商的不可控成本因素[2]。尽管如此,激励规制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包括规制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和被利益集团收买的问题、规制承诺的有效性与稳定性问题以及多产品(服务)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