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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福利制度.docx

上传人:buhouhui915 2019/6/11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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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员工福利制度通则本章员工福利事项之执行与审议均由员工福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委会)监之。福委会之组成,由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科主管为委员,另由每一分公司各推选委员一名,任期一年,连选可连任,推选方法另订之。福委会设置召集一人,管理该会一切业务,由总经理兼任之。另设执行秘书一人,承办该会的决议及召集人之命令,执行各项任务,由人事单位主管兼任之。员工福利金的来源系由公司按月依员工的本薪(本薪超过3360元者比照3360元计算)%以及各单位员工之请假扣款于次月25日一次拨入福利金专户。前项所称本薪指定薪员工之本薪或非定薪人员各项加给与2600元之和。本章以下各条同本公司员工福利项目计分为生育、伤害、残废、退休及死亡等五种,各项目目的给付均依员工本人本薪为标准除前条所列福利项目外,得视实际需要由福委会呈请董事长核准增设其他福利项目或举办康乐活动。本章各项给付,不得以同一事故而重复支领,如因战争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拒之天灾等变故或***所受之伤害、残废及死亡事故,不适用本章各福利事项之给付规定。生育给付本公司员工或其配偶分娩或流产者,其给付生育补助费标准如下:员工本人或其配偶分娩或妊娠7个月以上死产经取得证明者,按其当月本薪一次给付15日之生育补助费双生以上活产者按比例增加伤害给付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报酬,正在治疗中者,自不能取得薪资报酬之日起,发给伤害补助费伤害补助费,按该员工当月本薪70%给付,每一个月给付一次,依实际治疗情形以不超过6个月为限,但服务满一年以上者,得依实际治疗情形增加给付3个月,惟其伤害补助费自第7个月起改依伤害发生之当月本薪50%发给之。伤害之发生,如为外来因素而依法可寻求赔偿或医疗责任时应即报由福委会就近委员,会同员工本人或员工家属,依法提出赔偿或医疗责任要求,并向福委会报务报备。经取得赔偿或医疗费用者,除依规定发给伤害补助费之外,不再发给医疗补助费,惟医疗费用超过赔偿及责任额时,可由福委会酌情补助之。依法可提出赔偿或医疗要求,而未提出者,福委会不予医疗补助。员工伤害经福委会承认后,其诊疗费用经检具医院开具医疗费用证明,经审查无误并参照本节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办理后给予医疗补助,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本薪之6倍。员工伤害,其医疗费用未能检具医院开具之医疗费用证明单者由福委会酌情处理之。第十四、十五条所指医疗费用范围规定如下:诊疗(包括检验及会诊)药剂或治疗材料之给予手术或其他之治疗中等膳食费用60日内之全数,及超过60日后之半数三等病房之供应前项第二、三款不包含病人运输、特别护士看护、输血、医疗院所无设备之诊疗,但如困紧急需要,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需转院或输血者不在此限。第十七条第十四、十五条所称医院系指经政府登记具有正式证照之公私立医院第十八条员工负伤于领取伤害补助费,期满仍未痊愈,经指定工程师审定为永久不能复原者,可依本章有关残废给付之规定,改给残废给付第十九条住院诊疗之员工,经医院诊断为可出院时,应即出院,如拒不出院,其继续住院所需费用,由员工本人自行负担。第二十条员工非因公受害者,除依请假规定办理外,其医疗费用福委会可视实情形酌予补助残废给付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公伤害经治疗终止后,如身体遗存障碍适合死亡给付标准表规定之项目,并经医院审定为永久残废者,可按其当月本薪依规定之残废等级给付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