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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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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9/6/12 文件大小:39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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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开透明、妥善安置的原则。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第五条实行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实施的征地工作体制,禁止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征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辖区内的征地公告,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等工作;拟定征地公告、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负责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支付征地补偿费;负责留用地指标核定,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相关手续;其他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征地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水务、农业、林业、审计、国资、工商、城管执法、法制、公用事业、园林、房管、代建、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和清场工作。第六条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调解机构由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农业等部门组成。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同级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征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征地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征地工作程序,提高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透明度,依法征收土地。第十一条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等规定,在土地征收报批前将征地补偿款预存到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征地补偿款预存账户。征地补偿款预存标准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不低于15万元/亩,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不低于10万元/亩。第十二条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一般程序为:征地预告;勘测定界和现状拍录;征地补偿登记;征地报批及公告;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及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兑付征地补偿款,交付土地;(十一)征地补偿资料归档。第十三条用地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预告,在被征地现场、被征地村集体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并在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第十四条自征地预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退伍转业、毕业生户籍回迁、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四)以被征收土地上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拟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制作征地红线图。同时,乡